□曾祥素
  2013年1月15日,小學生童童報名參加了某滑雪場舉辦的為期4天的寄宿制滑雪冬令營,交納了2000餘元的冬令營費用。沒想到開營後不久,童童就在上課時摔傷,致左msata小腿脛骨骨折。童童父母認為,由於滑雪場管理不善才導致童童受傷,為此,童童及家人將滑雪場告上法庭,請求法院判令滑雪場賠償醫葯費等1.6萬餘元。
  法庭上,滑雪場同意對童童所受損失的合理銀行利率部分進行適當賠償。但同時認為,童童的父母應當意識到,滑雪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運動,不同意賠償其過高的訴訟請求。
 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從事住宿、餐飲、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,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童童是未成年人,到滑雪場組織的滑雪冬令營接受培訓,滑雪場作為組織者應加強對其安全保代償障義務。童童在活動中受傷,滑雪場也認可對該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,因此對於童童因受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用,滑雪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童童要求的營養費和護理費,因未提供充足的證據,法院考慮到童童的傷情進行酌定。
  據此,法院一審判令滑雪場賠償童童醫療費等466禮服0元。
  (原標題:ssd固態硬碟壽命冬令營課受傷組織者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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